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现在所在的公司一直是按照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加班费,劳动合同上也没有约定加班费的基数。我们这个公司法定的工作时间(五天八小时)的工资是2600,我上的班是两班倒,正常月出勤26-28天,只有1.5和3倍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没有周末加班,即2倍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操作是否违法?我想要求公司按照2600的基数支付加班费的诉求合法吗?谢谢!
2024-08-30 00:26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并且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日数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如果你所在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你有权要求公司按照2600元的基数支付加班费。 此外,如果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应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建议你直接与你的公司沟通,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