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丈夫亡故,欲与村名陈某再婚,在向村委会提交申请时,村委会以张某欠债未还清为由拒绝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乡政府也以未出具婚姻状况为由拒绝其婚姻登记。问题,评价村委会与乡政府行为的正确性。
2025-07-19 03:41一、村委会的行为 村委会在处理申请人申请婚姻状况证明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作出是否同意出具证明的决定。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张某存在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且该情况影响了其婚姻状况的真实性,那么可以要求张某提供相关的还款证明或说明情况;但村委会不得以此作为拒绝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理由。因此,村委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乡政府的行为 乡政府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如果乡政府认为张某欠债未偿还的情况会影响其婚姻状况的真实性,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办理婚姻登记的决定。但如果乡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或者滥用职权,随意拒绝张某的婚姻登记申请,则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村委会和乡政府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同时,对于此类事件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