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把我的37亩土地收回发包给了他人。我将村委会诉讼于法院,法院判我胜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我胜诉。执行时因为判决书中没有实际土地占有人的执行内容,只执行回留在村委会的7亩,八个实际占有人中的一位占有的3亩土地,共10亩。二审法院以遗漏当事人为由撤销了最初的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判我败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我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提审并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以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程序违法拒审与高院交涉。高院给我打电话以土地现在是被告种着属于诉讼标的灭失,不能继续审里,指令我必须把“确认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退出土地的诉讼请求改成赔偿请求否则就判驳回诉讼,对吗
2024-09-03 21:36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解释。 法院在处理您的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疏忽或误解,导致遗漏了部分事实和证据。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审查和考虑您的请求。 由于您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您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或者无法证明该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可能会认为您的请求缺乏足够的支持,从而作出不支持的判决。 如果您的诉求涉及到具体的实体利益,如土地使用权、租金等,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考虑到这些具体因素,做出相应的判决。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判决书未明确提及某项权益的具体情况,也不意味着该项权益不存在或被放弃。如果相关权益确实存在,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保留所有相关的文件记录,并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