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1.由于经济困难没委托律师,嫌疑人在取保期间到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是否有依据?法院拒绝特别是拒绝复制有依据吗?2.故意伤害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上级检察院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指定其他检院管辖。同时商请上级检院的同级法院(适用刑诉法12条)。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谢谢
2024-10-25 00:50您好!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以保护案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法院的做法是适当的。根据刑诉法第12条规定,如果案件涉及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特别重大的复杂案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移送管辖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因此,法院将案件移交给下一级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请注意,上述回复仅为一般性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请务必咨询当地律师或相关部门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