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去医院调取封存的病历,医院却欺骗法院给提供了一份缺失护理记录、住院通知单和知情同意书的根本不是原来封存的病历。这种行为属于隐匿还是毁灭或是伪造?都触犯了哪条法律?请多多指教,最好不要答非所问,谢谢!
6天前首先,我必须强调,任何涉及医疗信息的行为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要求医院提供一份原本已封存的病历材料,而医院提供的材料与原始封存的病历不一致,这可能涉及到两个方面的违法行为。 隐匿。如果医院提供的材料是虚假或虚构的,那么它就构成了对真实证据的隐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提供真实证据的规定。 销毁。如果医院提供的材料存在明显错误或不实之处,这可能会导致其他当事人无法正确理解和处理案件,从而影响公正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样构成对证据的毁坏,即“毁灭”证据。 伪造。如果医院所提供的材料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掩盖事实真相)而故意编造的,那么它也构成了伪造证据的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医院在法院的要求下提供了与原封存病历不符的材料,并且这些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是虚假或者不存在的,那么这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非法活动,触犯了相关的法律,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追究。因此,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建议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