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执行顺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但该民事债务,在被害人损失前已判决,但还没有执行,现被执行人的个人资产,法院准备赔偿我被害人时,该民事债务人提出,他的判决在前,要先归还他的债务后,才能赔偿我被害人,这样的说法对吗?
2025-09-11 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审查罪犯有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及是否具备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减刑、假释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罪犯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及是否具备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具有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事实,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减刑或假释条件,那么他有权要求先行偿还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同时存在以下情况,则可能需要按照“执行顺序”的原则进行处理。 该被执行人在减刑、假释案件中没有获得相应条件。 该被执行人在减刑、假释案件中获得了相应条件,但在减刑、假释之前就已经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 该被执行人在减刑、假释案件中获得了相应条件,但在减刑、假释之后仍未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未偿还所有债务,法院可以将其视为“剩余债务”,并要求其继续偿还所有剩余债务,直至完全偿还为止。 -如果被执行人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已经偿还了部分债务,法院可以将其视为“已偿还债务”,并将该部分债务从剩余债务中扣除,然后将剩余债务作为新的“剩余债务”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被执行人的债务和减刑、假释案件中的民事责任,法院应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偿债顺序和方式,确保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