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们,我们我有一笔开发商开具的欠条,签字日期是2015年8月15日,当时承允在当年的8月23日以上一次性还清,至2016年年底由于开发商经营不善,欠款太多,开发商法人被捕,后由该政府出面,设立了清欠办,当时我们的欠款由政府进行登记,但是没有给我们出具书面形式的字句,欠款至今未还,因为当时政府出面登记了所以就忽略了欠条的诉讼时效,我想问下,现在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欠条是否还有效(欠条有开发商签字时间,还款时间和印章以及负责人签字)
21天前您的情况涉及到了债务纠纷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关于您提到的开发商开具的欠条,虽然它显示了开发商的承诺,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承诺已经履行或者得到确认,那么这个欠条可能无法作为支持您主张债权的有效依据。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您在2016年底之后仍未起诉,那么该债务的诉讼时效将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即使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再次,对于开发商被政府设立的清欠办登记的情况,这并不影响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即便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在被捕之前并未偿还欠款,您仍然有权向法院请求判决其立即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等费用。 最后,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与开发商或政府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当前的状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同时,考虑到债务数额较大且时间较长,建议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