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9年上班时单位要求交投资款1万元,发票上明确工作投资款,并盖有单位财务章 我99年上班时单位要求交投资款1万元,发票上明确工作投资款,并盖有单位财务章,但是同时叫我签一合同,合同上说如果工作满一年,得以留用,投资款不予退还本人,如果一年不满走人,投资款返还,本人工作了几年,现离开该单位,想要回这笔钱,请问打官司要得回来吗?
2024-07-18 00:52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投资款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则可能需要通过与单位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来解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单位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了公章,也并不能完全排除您对投资款的所有权和请求返还的权利。具体而言,您是否能够成功追回这笔款项还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的财务状况、投资款的具体用途、您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约定等。 建议您先尝试与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其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投资款已经全部用于公司的业务运营;其次,可以考虑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转账记录、发票复印件等,以增强您的主张力度。最后,如果情况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您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希望以上信息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