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跆拳道学校学习,一次性交了5年学费,合约上有一条写着“不以任何理由退费”。请问这条内容合法吗?
13天前《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如果孩子的跆拳道学校是因为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那么家长可以要求退款,并且有权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条款无效。因此,如果合同中存在上述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部分条款可能无效,需要重新协商修改合同。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孩子的跆拳道学校沟通协商,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做决定。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