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一个外汇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主营地在青岛,当事人分别在2017年6月份、7月份与对方订立了两份理财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以美金结算,年化收益12.8%,利息一季度一结算,当事人支付给了对方人民币300万元,合同履行期满后因人民币缩水双方约定本金以人民币结算,后陆陆续续结算完了本金,当事人要求对方以人民币结算利息,对方未表态,四期利息已经以美元结算了两期,已经结算的两期美金结算与人民币结算的差额为5万元,尚有两期未结算,未结算的利息约合人民币9万元。另在2017年10月份对方找当事人帮忙以对方的名义设立分公司帮当事人吸收资金(实质上对方是想让当事人投资为其吸收资金,然后给当事人提成),为此当事人共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共计26万元,同年11月份当事人感觉此事违法便未在继续做。现当事人想委托青岛市的律师代理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12-24 08:03您好!关于您的案件情况,我作为专业的律师,在此提供以下建议。 请注意收集和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 在委托律师时,请选择具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并确保其能够理解并处理涉及外汇、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尽量将争议事项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以便获得公正判决。 如果您认为自己无法自行解决纠纷,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聘请专业律师协助。 最后,希望您能尽快采取行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