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当事人处理意见书可以抅留吗?
2025-10-21 09:0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在实践中,如果法院或检察院认为案件情况复杂,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做出判决,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者支付保证金。此时,法院会出具一份“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明确表示不批准取保候审,并告知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在收到此文书后,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如果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如果申请人同意接受决定,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 在等待法院作出新的决定期间,申请人可以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如遵守禁止接触某些特定人员的规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步骤仅适用于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如果是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则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