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幼儿园组织外出游玩活动,出去之前签订了一份告知书,里面有一条:游玩过程中孩子出现任何意外由家长付全责,请问这样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2025-01-15 02: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您提到的幼儿园与家长签订的协议中,关于“游玩过程中孩子出现任何意外由家长付全责”的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另一方承担无条件的责任时,该约定通常被认为是无效或被推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出现意外,而协议中的这一条款没有得到变更或者修改,则该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无法约束双方的行为。 此外,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建议幼儿园和家长之间重新协商,制定更为合理的责任分配方案,确保孩子的安全。同时,也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保险等措施来减轻风险,保障所有参与者的权益。 总之,作为家长和园方应该谨慎对待此类协议,以保护孩子们的安全为首要目标,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