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一用工单位国企煤矿工作了九年多和a,b,c派遣公司签过劳务派遣合同。 和a是签了08-13年底,其中2008.0728-20090728一年期间是学员工资,而且这五年期间没有休过年休假。和b是签了2年,和c分别是:201604.01-2016.09.29, 2016.10.01-2016.12.31 2017.01.01-2017.04.30(我以这次合同短期为借口,最终没有签订。最后谁也没找谁。一直处于无合同状态,工作到现在。) 最后,我被要求和c派遣公司签无固定期限派遣合同, 如果不签1.可以拿到9个月劳动补偿金吗? 2.现在a公司已经注销了是否 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赔
2024-10-13 01:55关于您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建议。 关于劳动补偿金的问题。 如果与派遣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派遣合同,且派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您有权获得劳动补偿金。 关于用工单位的情况。 由于用工单位在派遣合同中担任雇主的角色,因此您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