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保管费事宜 根据国家规定,2015年以后档案保管单位将不再收取档案保管费用。 今因现单位要我们迁个人档案到番禺人才,但我旧单位说要收每月20元的保管费。这个政策只是针对人才市场,旧单位是公司,是要收费20元/月保管费,即是从2013年离职后到2018年(至今)都要收,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违法?单位没事先通知我在政策改变后都要一直收费。是不是侵犯我的知情权?
2025-06-15 07:49您好!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调整,自2015年后,档案保管单位不再收取档案保管费用。因此,您旧单位要求收取每月20元的保管费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 另外,您的单位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政策并要求您继续支付档案保管费用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您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建议您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可以考虑与单位进行协商,争取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