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留住我答应给我一个廉价房,低于市场价,但合同必须工作满6年,现在还差3年到期,我想辞职,合同里有一项说合同期未满离职的公司收回房屋并缴纳违约金以及不退回之前交的购房款。请问这一项规定合理吗?
13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款中提到的“违约金”是指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在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离职,并且未经单位同意,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是基于员工的违约行为所设定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旨在弥补单位因为员工提前解约带来的经济损失。 然而,这种违约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通常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确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说明,要求您在合同未满时离职需支付违约金,这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您对合同中的这个条款有疑问或不满,建议您与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数额是否合理。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