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是3月9号预产期,每个月都检查,最后一个月不到一周就检查,3号检查医生建议住院,我们没听清楚,8号检查医生还说肚子疼了或者有感觉了去医院,11号过去孩子就没了,8号早上检查胎心不稳,下午检查才可以,我想问医院有责任吗?为什么8号检查没有再提醒住院,有妊娠期糖尿病,医生也没再提醒提前住院?
2024-09-04 00:56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如果医生在孕期未能及时发现或处理可能危及母婴安全的情况,如胎儿异常、孕妇并发症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然而,在您的情况下,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具体的诊断结果和相关证据来确定。例如,如果医生能够提供明确的诊断证明,表明孕妇在8号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可能导致流产的风险,并且孕妇及其家属对此有所了解,则可能推断出医生在8号之前的疏忽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性有权获得合理的医疗服务和健康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妊娠期间的保健服务。因此,即使在孕妇未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医生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孕妇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您的案件,建议您详细记录与医生交流的所有信息,包括任何口头警告、书面通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沟通。同时,可以考虑向医疗机构提起诉讼,以追究其相应责任。请注意,上述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