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2013年8月24号给个体食品厂副经理,李海军好处费3万元,当时是他的助手收的钱,说给我3万平方米,水电安装活,一直到现在也没给我活,我找他要钱他现在不承认了,我有给他钱时录的视频,没有欠条,给我塔桥的人可以给我作证,他全程跟着,还有一张一万元的条是工地建筑方给我打的保证金,一共是4万元,全都让李海军给拿走了,我去公安局咨询说不构成诈骗,我该怎么办呢?
2024-08-01 01:20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一些法律争议。首先,关于“3万元的好处费”,如果没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很难证明这是合法的。其次,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对于“水电安装活”和“塔桥”的工作,如果这些活动确实存在,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报酬,则可能构成了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者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至于“一张一万元的条子”,虽然这个条子是工程方给您打的保证金,但同样需要看是否有证据表明它是合理的支出,并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建议您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录音、视频等),并与相关的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联系,以了解有关此类情况的具体规定。同时,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指导,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