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25条第一款
2025-08-12 03:5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该条款没有具体列举“1、2、”等数字。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解释或帮助,请提供更多的信息以便我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