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嘴不认证上的四至 说有预留地 换证时既不改 也不收回 原先挖的沟也不添 法院确认定视为收回 对吗 谢谢
2024-07-20 05:03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期支付租金或未能按时完成土地改良工作等,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造,并且发包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则该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应该被视为承包人的财产,无需重新登记。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承包人可能需要将这部分土地进行分割或者变更土地使用用途,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因此,对于您提到的情况,建议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以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确定具体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