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14年借给了朋友16000元钱,后来他还了我6800元钱。到16年年底时,他被抓了起来,剩下的债务由她的爱人于17年3月开始,说每个月部分还我。3月还了我1000,4月说手里没什么钱,等拆迁了就一次性还我,但每月也会先还,就是还的少点,所以就还了500。5月到现在没还款,我就问她。她说等拆迁后还我,我说那给个期限,她说给不了,我说那你还是每个月还吧。她就开始说什么问过律师了,这个是在她不知情的时候借的钱可以不还。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能不 能要回欠款,她应不应该还我钱。如果她不还我,我是不是通过起诉可以要回欠款!谢谢!
2024-10-13 11:00您和您的朋友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借款时的情况不明晰以及借款用途不明确,导致在还款方面存在争议。 关于还款情况,您可以要求对方按照之前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还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期间届满未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实际损失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因此,在还款期限内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双方之前约定的方式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您已经知道借款时的情况不明晰且存在争议,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您的主张。 最后,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