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已经认定工伤。公司交了工伤保险,但是上海工伤保险条例第45条说交通伤残赔偿金与工伤伤残赔偿金不可兼得。请问上海实际操作可以兼得吗?
2025-10-11 20:43您好,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沪人社发〔2008〕33号)中“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您所在的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发生事故后,如果您的工伤得到了认定,并且您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则您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交通伤害的赔偿金和工伤伤残赔偿金是否可以兼得的问题,这取决于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所在的地区有明确规定或适用政策,那么您可以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同时,建议您及时联系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