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产生的纠纷,租的房子是在苏州临芳苑二区1804,是与职业二房东签署的租房合同,合同6月份22日到期,房租每月550,出租人于5月28日21:30分通知我房子将在5月29日早8:00拆除,本人不得不请假找房搬离,有证人,并且有报警协商。下月房租已在5月21日交给出租人,5月29日退房时,出租人说我多住7天,每天扣50,我再次报警,出租人没有出面。现想咨询下,我是否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押金与合理的租金,并赔偿违约金和我的误工费,搬家费。如果起诉,胜算有多大,有律师愿意代理吗?
2025-08-09 15:48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出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但出现了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关于押金和剩余租金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合同中会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您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并提供了相应的押金作为保证金,那么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退还这部分款项。 对于违约金方面,由于合同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建议您可以向出租人索要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者金额,以便进行评估。此外,您还可以考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至于误工费和搬家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可能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是否属于可预见范围内的损失等。如果您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可预见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出租人索赔。 最后,关于诉讼胜算,这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材料以及法官的态度等。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判断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