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去年12月份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交了50万定金,约定今年3月15日之前付200万给卖家解押,并付首付、过户。15号之前我把解押款打给卖方,卖方成功解押并拿到了产权证。这时提出要我做银行预审批,目前情况时:预审批还没出结果,但是厦门房产出了新政策,按新政,现在过户我需要多出五六十万的税费。请问从法律上讲,我需要按新政缴纳税费吗?还是仍可以按老政策走?如果必须按新政缴纳税费,我能要求卖方和我共同承担吗?
2024-09-08 01:15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卖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已经完成了部分购房行为,但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关于税费的问题,这涉及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 如果您认为按照旧政策进行交易更为合理,您可以与卖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请注意,具体处理方式应基于当地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而定,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