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关能将起诉书副本送交受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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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安全。” 因此,检查机关可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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