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中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2011年1月,卢某向好友张某借了10万元, 约定一年后归还。双方立下一张借条,借条上写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和两人签字;2012年1月,借款期限届满,卢某并未偿还,张某也碍于情面未 予催促;2013年5月,因张某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张某就催促卢某尽快归还,卢某也表示同意,张某坚持要求卢某立字为据,卢某即签下承诺书称将尽快偿还 10万元。直至2014年6月,由于两人关系恶化,张某再次催促时,卢某称张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上了法庭自己也不需要归还。
16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如果张某一再催促卢某还款已经超过两年,那么法院会不予保护其诉讼请求,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如债务人提出抗辩、债权人提起诉讼等)。在此情况下,建议你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确定你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