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杭州的,办公地点在上海,17年12月13日辞职,请假一天,就是带双休日一共上班11天工资是月薪5500,试用期,签了劳动合同,可是就发了1480,这个钱数怎么算的,不应该吧
2025-04-27 12:33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如无特殊情况,则不应扣除任何费用。 在本案例中,虽然员工请假一天,并且享受了双休日的待遇,但其实际工作时间为11天,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按照11天的标准支付工资。由于员工在17年12月13日辞职并休假一天,那么他的工资计算方式应该是。 (1)12月14日至16日期间的工作小时数为。 3天*8小时/天=24小时 (2)12月17日至19日期间的工作小时数为。 3天*8小时/天=24小时 (3)12月20日至12月22日期间的工作小时数为。 3天*8小时/天=24小时 总的工作小时数为。 24小时+24小时+24小时=72小时 (4)正常工作时间内,员工的工资为。 5500元/8小时*72小时=33750元 (5)此外,员工还享有12月13日至12月19日期间的双休日假期,这部分假期不计入上述工作小时数,也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因此,该部分假期的工资计算如下。 5500元/8小时*24小时=13500元 综上所述,员工的工资总额为。 33750元+13500元=47250元 然而,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只有1480元被支付给员工。这表明存在一些错误或误解。建议您与雇主沟通,确认是否存在误算或者遗漏的情况,并要求及时补足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