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签的的合同是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时间是2017.11.1-2017.12.31,公司提前10天通知我合同到期不续签,后来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谈好,又让我接着干,请问我可以拒绝吗,如果拒绝会认为是我自动放弃赔偿吗
2025-04-12 17:5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员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如果您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然而,如果您拒绝继续工作而不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可能被视为“自动放弃”,这可能会对您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议您在决定是否接受这份工作之前,详细考虑自己的利益和风险,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此外,您也可以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您的权利得到保护。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