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监察委移送的案件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是否要经上级检查机关批准
14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接到《补充侦查提纲》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并将补充侦查的情况和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监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补充侦查的决定。不同意补充侦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监察委移送的案件,如果证据不足而被检察机关不起诉,该不起诉决定通常不需要经过上级检查机关的批准,而是由检察部门自行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监察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了新的证据或情况,可以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要求,这可能会导致检察院重新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