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单位未经本人允许,将个人的病历拍照公示在单位,侵犯了我的隐私权,请问有哪一条法律法规依据么?
2025-03-26 22:07您好!关于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损坏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单位未经您同意就擅自拍摄并公开您的病历,这可能构成对您的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使用,因此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诉讼过程中提供支持。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