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08)132号文件现在福州还有效力吗?
2024-08-28 1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经于2007年1月1日实施。因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及其配套的制度也应自同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本解释所列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此外,《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已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并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 综上所述,您提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的“民发[2008]132号”文件可能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您查阅最新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有其他相关的问题,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