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5-18 18:06
罗文谦律师
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公司的性质、法定代表人和名称发生变更,只要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条件岗位等等均未发生变更的,员工不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公司的性质、股东、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公司被收购等与公司有关的内容发生变更,这些都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这些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员工的正常工作内容、工作环境以及工资收入,公司是无须向员工进行赔偿的,并且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此时对于公司最好以新公司的名义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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