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20 16:00
覃涛律师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一般不用偿还借款。
民间借贷中,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它体现了双方的借贷合意。但是出借人只有实际交付了借款,该借款合同才能生效,才能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如有证据证明是在欺骗情形下签订的借条,而未实际交付借款,则该借条并未生效,不必偿还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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