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市人社局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8天前一、总则 本标准是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的关于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劳动能力鉴定的行业标准。本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的劳动能力进行科学合理地评定。 二、适用范围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提供依据。 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每一级对应一个伤残程度百分比。 四、劳动功能障碍有以下十种类型。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生活基本能自理; (五)日常生活活动受限; (六)日常轻微生活能力受限; (七)轻微日常生活能力受限; (八)一般日常生活能力受限; (九)较重日常生活能力受限; (十)日常生活能力完全正常。 五、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划分及评定方法 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按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每一级对应一个伤残程度百分比。伤残等级的具体划分和评定原则如下。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身体各器官系统功能全部丧失,完全依赖他人扶助才能维持生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程度应以患者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特殊护理帮助的程度来判定。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患者肢体尚能活动,但主动运动功能减弱;患者不能完成日常生活动作,但可借助其他辅助器具完成;患者不能独立完成个人卫生、进食、洗漱等基本生活自理动作;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长期监护。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患者肢体不能自主活动,肌力减退,行动迟缓,需借助于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动作。患者虽能独立完成个人卫生、进食、洗漱等基本生活自理动作,但需他人协助或监护。 六、劳动功能障碍的分级 根据上述划分,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每一级对应一个伤残程度百分比。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5%-99%)。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0%-74%)。 (四)生活基本能自理(25%-49%)。 (五)日常生活活动受限(16%-24%)。 (六)日常轻微生活能力受限(8%-15%)。 (七)轻微日常生活能力受限(3%-7%)。 (八)一般日常生活能力受限(1%-2%)。 (九)较重日常生活能力受限(0.1%-1%)。 (十)日常生活能力完全正常(0%) 七、劳动功能障碍的鉴定程序 申请人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持鉴定书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费用领取手续。 八、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