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学校高二艺术生面临外出集训,但是学校和个别艺术学校签了合作合同,要求本校艺术生只能去学校签了合同的艺术学校,如果不是去学校指定的学校就威胁不给高考艺术生报名和,不允许高三回来进学校组建的艺术班,而且学校签约的艺术学校成绩不好,很多艺术生不愿意去,遇到学校威胁,想知道这样学校是否合法
2024-10-11 06:50首先,您提到的学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学生受教育权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意味着所有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有接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并有权在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学校接受教育。 其次,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自由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剥夺学生享有这些权利。 再次,学校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及按规定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如果学校强行要求学生参加与其意愿不符的活动,将被视为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等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学生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侵害。 综上所述,学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禁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恢复学生原有的学习机会、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等。同时,学校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建议尽快与相关部门联系,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