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在2017年3月9号在新天地商业街租了一套公寓楼,在2018年3月8号提前交房了,房东很仔细的对房子进行了检查,后来把房子费用全部结算清楚,房东把押金个退还给我。当天交房以后有人看房就将房子转租出去了,在2018年3月9号下午房东给我打电话说门打不开后来告诉我说房门坏了让我给赔房门1180还有找开锁的费用300多,让我来承担!我觉得这个事情,房子都交接完事了,至于后来发生的事情和我没我关系,我不应该给承担他换门还有开锁的费用的要求。可房东听到不给承担这些费用还威胁我说:如果不承担以后别想在乌海待下去,让我生意没法做!他是一名学校的老师,我应该怎么办?
2025-06-04 11:20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擅自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此外,如果您认为房东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如损坏房屋),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建议您保留与房东之间的所有书面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租房协议、收据、通话录音等,以便为后续的法律行动提供证据支持。同时,考虑到房东是一名学校教师,他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尽量避免激化矛盾,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最后,强烈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指导,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