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龙岗坂田一家公司的普通农民工,我原来您好,我是龙岗坂田一家工厂的普通农民工,我的职务是制衣厂的组检,2013年3月9日入职因厂里缩小规模并组,上个月我调去别的部门,适应一个月后因身体原因没法胜任,我找领导商量,领导说是你自己身体原因没有适合你的工作了,你自己看着办吧。请问如果我提出辞职有赔偿吗?我该怎么办?
20天前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无过错的;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改聘其他工作的。 在您的情况下,您已经连续工作了五年,并且由于公司业务收缩导致职位变更,这属于第4条的情况,因此您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建议您先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您的工作年限和公司业务变化情况,然后与公司进行协商,争取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