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我不想在这单位上班了,8月22号写的辞职信,9月20号走,单位说9月份的保险不给我交的,有道理吗
20天前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规定,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在提前三十天内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关于您的保险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应当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法定领取条件为止。如果公司未能及时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并终止社保关系,可能会导致您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情况,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辞职信、工作交接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维权。同时,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