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前妻离婚以后承诺每个月给她800生活费,一共20年,八月份由于出售房屋需要她签字,然后她签字了,但是要求我12月底之前把剩余17年每个月八百的生活费一次性给她,也就是还剩17万多,在公证处也做了公证,可是由于我房租出售以后房款用于偿还债务了,拿不出17万多一次性,请问,如果我12月底之前不给她这个钱我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或者有什么办法,分期可以吗?
2025-01-25 20:32尊敬的用户, 根据法律规定,您和前妻之间的协议已经得到了双方同意,并且经过公证,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然而,根据您的情况,您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您无法在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800元每月费用,这可能会被视为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赔偿对方的损失或支付罚金。 其次,您可以考虑与对方协商解决这个问题。通过谈判,您可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例如,您可以提议将剩余的款项分成几个阶段进行支付,或者延长付款期限等。 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经济状况确实不允许立即支付剩余的费用,建议您先向有关机构寻求帮助,如债权人委员会或其他金融援助组织。他们可能会提供一些帮助和支持,以确保您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请记住,任何涉及金钱的问题都应谨慎处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