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是在1987年去世的,当时单位没给交保险,当时定的是比照工亡,我也是在上班途中车祸去世的,在94年给我奶发放了一个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证,当时我奶是有工作的和我爷是在一个单位,现在我奶退休了由于老人当时受刺激一直也没有领取,去年我父亲知道了此事,找到我爷原来单位领取,但单位不给,说我爷不属于工亡,我奶不符合供养亲属规定,已经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现在这钱还能要出来嘛,是否过了最长诉讼时效?
2025-01-17 16:25关于您提到的情况,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可以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是,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 该职工的直系亲属必须是与工伤职工共同生活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从您的描述来看,您爷爷在1987年去世,并且当时单位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他的工亡待遇可能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按照当时的政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您的奶奶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及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那么她可能会错过法定的领取期限。 至于您父亲要求单位为其奶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单位是否有义务提供这样的服务取决于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单位有责任确保员工及其家属能够获得必要的福利和服务。 对于您的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来评估您的权利并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请注意,过长的诉讼时效可能导致无法得到赔偿,所以及时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