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陌生女子(名叫杨敏)一起合租房屋,当时和房东签定合同时是杨敏签的,等于合同上没有我的名字。 然后房屋合同是签一年的,押一付三,1550元一个月,我们先交了三个月房租和一个月押金,等于是押金共1550元,我和杨敏每人出了775元。 现在租满三个月,我得提前搬走,但是杨敏会继续租房。我和杨敏协商让她先退我775元的押金,如果有新租客了,收到的押金自然属于她的。但是她不答应退还,让我自己找房东退,房东回复我消息让我找杨敏退,可是杨敏就是不退。 合同里并没有关于我和杨敏的任何约定,我和杨敏之间也没有签定任何违约协议。请问,如果走法律程序,我有权要回我的押金吗?
2025-01-27 06:41首先,您需要了解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这个案件中,您和杨敏之间的租赁关系是由您和房东共同签订的,因此合同上的名称应当包括您和房东的名字。然而,由于您没有在合同上签名,这可能被视为默认签署,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您已经同意该条款。 其次,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您的权利,但您可以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民法典》规定,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当归于出租人,除非另有约定。因此,如果您认为合同中的租金数额不合理或者存在其他不公平条款,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最后,关于押金的问题,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如果没有,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押金的归属,并要求对方退还。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需结合当地法律及实际情况进行。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