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交通事故,2005年4月伤残鉴定为一级,当年受害人65岁,2005年5月起诉后撤诉。受害人一直住院治疗于2015年12月死亡。受害人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2015年收入标准乘以15年合理吗?义务人要求按2004年收入标准乘以15年可以吗?
17天前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在您的案例中,受害人在2004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了身体伤害,并于2005年进行了伤残鉴定,被评定为一级伤残。这意味着他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他的实际生活能力已经丧失。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照2004年的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那么从2004年开始到2005年之前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将不予考虑。而从2005年开始至受害人去世前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则需要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 由于您提到受害人于2015年12月死亡,这表明他无法继续享受之前的收入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以反映实际情况。 对于义务人的请求,即要求按照2004年的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残疾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收入水平来确定的,而不是其未来的预期收入。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受害人未来存在收入损失的情况下,不应仅仅依据过去的情况来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生活情况,并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如果您有更多具体的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我会尽力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