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店9月27日开业,开业前,9月20号来了两名员工帮忙。9月20号至9月27号,他们每天过来帮两三个小时忙。中途有一天没有来。而且没有按我要求的时间来上班。10月7号晚上他们提出离职,然后凌晨又提出要马上走。我就答应了其中一个。10月8号他们两个都不再来了。然后他们提出支付工资和国庆放假期间7天的加班费。我拒绝支付。现在他们告到劳动局。请问我有胜算吗
2025-02-14 11:45关于您提到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的员工在9月20日至9月27日期间提供的服务属于临时性工作,并且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的劳动关系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临时工的权益应受到保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的员工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30日的预告期并提出离职,那么您可以依法解雇他们。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您有权按照上述规定解雇您的员工,并且他们提出的加班费用也应当得到合理的支付。但是,在支付加班费时,请确保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包括加班时间的确定、加班费的标准以及是否是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此外,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