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尿毒症患者,和我老公结婚6年育有一子,两年前得尿毒症,这两年他承担我的医药费等费用大约3000元每月,现他要和我协议离婚,以后每月给3000元,请问律师,我这样的情况对他提出的这种方案可行吗?能保护我的权益吗?如果以后不给了,这这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应如何?拜托律师帮我解答,万分感谢!
2024-09-07 18:45尊敬的用户,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产生的一系列经济负担,如医疗费用、抚养子女费用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您提出离婚时要求对方支付这部分费用,并且希望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分割,是合法合理的。 然而,具体到您的情况,由于您患有尿毒症,可能需要长期接受治疗和护理,这一过程不仅耗费了大量金钱,还可能对您的健康造成影响。因此,建议您与对方协商,寻求一种既能保障您基本生活需求又能维持您身体健康的方式。例如,可以考虑设立一个家庭基金或者定期向对方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以减轻您和家人的财务压力。 此外,关于协议离婚后是否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将被视为有效,不会因一方违约而失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经济补偿方式及金额,以及任何违约责任条款,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导致无法执行。 最后,作为专业的法律顾问,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以便获得更详尽和个性化的法律意见。同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祝您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