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夫妻要离婚,我一直在大陆,小孩今年6岁,跟我在大陆生活到5岁,才进香港上幼稚园,现在他爸在照顾,现在我们要离婚。我想要回小孩,不知道打官司,小孩判给谁。
2024-09-07 18: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可能会判决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但具体判决结果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环境等。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件情况或者相关证据材料,请提供给我,我可以为您提供更专业的意见。同时,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