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哺乳期到期被辞退的咨询。 2008年6月进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2016年11月14日开始休产假,产假在2017年四月结束,2017年11月15日哺乳期结束,于2017年12月7日被辞退,辞退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自被辞退起,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值,所以我的计算方式是将我整个产假哺乳期计算在内,并且在赔偿金内扣除了产假98天公司支付的工资,最后赔偿比别人少了两三万,我觉得产假哺乳期后被辞退用这总方式计算太不公平了。先咨询一下,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保护产假哺乳期刚满得辞退赔偿条例。
2025-04-04 22:4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因此你享受了98天产假。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你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的产假哺乳期结束后即为不满一年,所以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向你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你的产假哺乳期与工作时间重叠,则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向你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你们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你产假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不适用上述规定。建议你联系律师详细咨询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