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女儿是先天性孤独症,由婆婆因为我生了不健康的孩子,所以对我很不待见!渐渐的夫妻关系也日见疏离,不得已的情况下我起诉离婚,在孩子九岁的时候经法院协议离婚。当初他不要孩子,每年给孩子一万生活费,今年是第四年!我虽然组建了家庭,也有了孩子,可是对女儿从未亏欠,,现在我前夫的母亲,想明年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理由是她作为奶奶可以带好孩子,,请问可以吗?另外,在这离婚期间,我给我女儿办理了残疾证,一年国家给特殊护理补助每个月一百四,特殊学校一年也给六百多,那么即使我每年给女儿拿一万生活费,这两千多算是一万里的吗?
26天前关于您提到的情况,需要考虑多个方面。 抚养权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和照顾等方面。如果您的前夫认为自己有资格抚养孩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变更抚养权。 残疾证与生活费用的关系。残疾证是一种证明残疾人身份的凭证,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一定的补贴或补助。这些补贴或补助可能会包括生活费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您按照协议支付了一万元的生活费,并且符合相关条件,那么这笔钱可能能够被看作是对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分。 赡养责任。对于成年子女而言,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子女成年后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教育等义务。如果您的孩子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那么在法律上,您不再具有直接的抚养责任,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 协商解决方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记住,每起个案都有其独特之处,因此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