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今年2月份去世,生前在辽宁一国营水泥厂做了30多年的工人,去世后应该有5-6万的抚恤金丧葬费,当时厂单位(一个厂里的会计)让我们邮寄死亡证明,火葬证明等证件,说这个费用仍以爷爷的工资形式发放,就当我爷爷还在世,每月发放两千多,我爸也同意了,半年后,一共收到了一万左右抚恤金,但这个时候那个会计又说现在规定变了,剩下的抚恤金给不了了。我想咨询一下这方面的法律,他这样做符合规定吗?剩下的抚恤金怎么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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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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