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会计把收的单位的欠款45000现金未入帐挪用三个月以上未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如在法庭上辩解说是借的对方45000,是否有效??
8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将公款供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发生在三年以上的,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于您提到的情况,如果该会计确实是在账目中记录了这笔款项,并且也向对方提供了相应的借款证明,那么其行为可能属于“挪用公款”而非“借用”,因为账面记载与实际行为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然而,在法庭上,如何解释和辩护这个问题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的充分性、被告人的认错态度以及是否有正当理由等。因此,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或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