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7日青州市法院查封,扣押我家具数件,2013年5月10日青州法院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20l1青法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州市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裁定,而法院却沒作出,到现在,我去找执行法官时,却被告知,被查封,扣押的家具沒有了,现在我该咋办办?
2024-11-02 06:39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案件可能涉及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或遗失。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 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如果您认为是法院或者相关机构导致了财产的丢失或转移,可以寻求其他途径帮助,例如向检察院举报或者向有关政府机构投诉。 提起诉讼。如果确认财产确实丢失或者被转移,您可以考虑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恢复对财产的控制,并赔偿因此给您造成的损失。 与执行法官沟通。在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您可以再次联系执行法官,询问具体情况并要求其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 联系法律顾问。聘请一位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帮助您了解您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请确保您的行为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并且尽量避免采取任何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