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二手车未过户查封解释
2025-04-19 0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试行)第二百三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试行)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是否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人民法院认为不宜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以上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